第1期(总第27期) 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06]30号文件工作进展情况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来源: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作者: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下发以来,各省区市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贯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国务院《意见》下发后,多数省区市主要领导及时作出批示,相继建立了改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贵州、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2个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河北、河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等6个省区成立了以农业厅局牵头的改革工作小组,福建、江西两省建立了由编办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吉林、江苏两省由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牵头。上海、广东、甘肃三省市在农业部门内成立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为全面掌握情况,摸清底数,绝大多数省份开展了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全面调查工作,陕西、四川等省还对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进行了实名制登记调查,一些省份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了专题调研。这些工作的开展,为改革决策和出台贯彻实施意见打下了坚实基础。
截至2008年1月20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有些省份还结合贯彻实施中的实际问题,以政府或部门联合方式出台了配套文件,对机构设置、编制测算、人员分流安置等提出具体要求。天津市农委、编办制定了《关于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意见》,河北省编制、农业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市县种子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农业、编制等部门制定了《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已进行改革的浙江省和宁夏区,在国务院《意见》出台后,结合贯彻落实工作制定了配套完善意见。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宁夏区有关部门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置、执业资格制度、人员竞争上岗和分流安置、资金投入等出台了四个配套文件。黑龙江、福建、广东、西藏、新疆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已上报省区政府。从全国情况看,县市级大多数处在改革实施方案的组织制定或报批阶段,总体进展滞后于国务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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